时间:2023/4/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加快构筑全市免疫屏障,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按照国家、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新冠疫苗接种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1.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每一位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做到“应接尽接”。

2.即日起,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有禁忌症除外),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医疗机构住院部、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原则上不允许出入图书馆、博物馆、殡仪馆、景区景点、银行、诊所、药店、宾馆酒店、餐饮单位、商场超市、游乐场所、洗浴中心、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安排接种的12岁以下儿童除外)。各公共场所对查验到未接种的人员要统一登记姓名、电话、居住地等信息,并推送到所在社区。

3.为保障广大群众健康安全,交通运输、医疗机构、环卫保洁、建筑工地、物流快递、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休闲娱乐、养老机构、培训等各类公共服务和经营企业、各类商户从业人员,必须持疫苗接种证明(金码)才能上岗。

4.各级各类公职人员无接种禁忌证明的,须在8月26日前完成新冠病毒疫苗第一剂次接种。8月26日后举办的会议、培训等,无接种禁忌症而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并不得安排其赴外省出差等公务活动。

5.经审批的各类大型活动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实行疫苗接种准入原则,主办方须查验参加人员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未接种人员不得参加活动。

6.符合《黑龙江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第二版)接种禁忌人员,请携带身份证、相关病历和3个月内检查报告到指定医疗机构评估后,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评估意见书》。

7.承担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评估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第二版)出具评估意见书,并加盖医务科公章。如发现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医疗机构和出具证明医务人员责任。

8.对因未接种新冠疫苗(有禁忌症除外)而引发新冠病毒感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9.广大市民接种疫苗后,仍要继续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牢记“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四大措施,保护自身和家人的健康。

鹤岗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年8月25日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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