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广场健身活动及各种商业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和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及身心健康,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治理噪声扰民问题的专项行动,特通知如下: 一、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依照国家标准以居民区、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居民区、商业、工业混杂区域,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人为制造噪声污染扰民,属于违法行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2)违反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3)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 五、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六项规定,严禁在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进行产生噪声的露天娱乐活动;第七条规定,严禁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家庭娱乐活动时,排放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至伍佰元罚款,有第七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维护居民居住环境、防止噪声污染扰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居住安宁责任和义务。每个公民都有自觉地维护和谐环境,依法进行商业经营、健身娱乐活动,自觉抵制污染生活环境的行为,不做损害他人的事,争做文明市民、守法市民。 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赞赏 长按北京治疗白癜风哪家专业北京治白癜风好的医院是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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